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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信息公开

延吉市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和外出备案工作制度

来源:延吉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22 14:51:34    分享至新浪微博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规范请销假程序和外出报备工作,现制定请销假和外出备案工作制度如下:

       一、明确请销假和外出备案范围

       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疗养假等达1天以上的,必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因公离开本市,包括出差、学习、培训、考察应按相关程序报备。

       二、严格请销假和外出备案手续

       1. 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年休假、疗养假等,需按程序请假。

       ①一般人员请假天数在1天以内,各室组负责人批准;1日至3日以内由各室组负责人审核,需经分管书记审批;3日以上(含3日)由各室组负责人报分管书记签注意见后,报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②各室组负责人请假天数在1日以内由分管书记批准;1日以上由分管书记签注意见后,由本人报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报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③班子成员请假,由本人报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审批。

       2. 1日以上请假原则上必须由请假人填写相应请假审批表,按规定逐级审批后,由请假人或室组负责人交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登记,不得越级请假和越权批假,不得口头请假、电话请假或托人捎话请假。

       3. 因公离延,应提前填写《延吉市纪检监察干部外出备案表》,由请假人或室组负责人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书面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

       4. 外出或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需要续假的,应及时按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纪委监委组织部申请办理续假手续。

       5.根据工作安排和本人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年休假。

       6. 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纪委监委组织部销假。

       7.因公、 因私出国(境)请销假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