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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来源:延边州纪委州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9-27 15:47:55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及省委、州委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州纪委常委会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成与职责
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扩大参加人员范围。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岗位职务变动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开展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等。
第七条 州纪委监委领导班子中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州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做好学习组织工作;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学习时,代行职责。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州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
学习秘书承担牵头汇总职责,协助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集体学习研讨方案、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邀请辅导专家;提醒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按时按要求开展学习;向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报送学习情况,宣传报道学习情况。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遵照有关学习要求开展学习活动,及时向学习秘书填报任务清单、送交调研文章等。
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等相关人员要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事关延边经济社会发展专题学习内容。
(十)党中央、省委、州委和上级纪委监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方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精心设计学习主题,认真安排交流发言,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撰写心得体会文章,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运用学习成果推动实践。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种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展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坚持联系实际学,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突出延边特色、体现延边实际,用科学理论指导振兴发展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学,把理论学习同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党的建设面临的紧迫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能力素质问题结合起来,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坚持领导示范带头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学,注重体验式、调研式学习,倡导互动式、研讨式学习,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学习,切实增强和放大中心组学习的辐射作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6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研讨交流,每名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作1次重点发言。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年不少于1篇。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省委、州委部署及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中心组组长审定并提交州纪委常委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每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要做好学习策划,确定学习主题,安排重点发言人,也可以邀请专家讲课,拟出学习方案,报中心组组长审定后执行。学习秘书协调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音像材料等内容。
设立理论学习中心组专用学习记录本,由学习秘书详细记录每一次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参加人员、缺席人员和发言要点等。
第十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中心组学习。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当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向中心组组长请假后通知学习秘书备案,并及时补学。
第十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在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学习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按要求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党的工作部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州纪委监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