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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纪委监委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来源:延边州纪委州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7-10 07:29:58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督办工作,更加有力地推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提高相关工作质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督办范围包括:
(一)上级纪委监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州纪委常委会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州纪委监委重要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批示、交办或者授权开展的督查督办事项。
(五)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委副主任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专项监督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
其他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部门)根据委领导要求,填写《督查督办事项审批表》,呈报委领导批准后立项。负责部门将《督查督办立项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交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在《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签字确认。
第五条 负责部门建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对已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详细登记立项时间、立项理由、领导批示内容、承办部门及具体承办人、办结时限等能够反映立项事项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负责部门应当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对办结时限内逾期未报告的,应当及时催办,如实记入《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
第七条 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时限内办结督办事项。
对情况较为复杂、落实所需时间较长的,承办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对事项紧急、委领导急需了解情况的,可直接向委领导报告办理结果,事后到办公室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办结时限内完成的事项,则向决定该立项的委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
第八条 同一督查督办事项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并负责撰写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书。
第九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书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办理过程清晰、叙述简明扼要、用语规范。
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在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书上签字,县(市)纪委监委的办结事项报告书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每周一向负责部门报送办理情况。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向负责部门提交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负责部门在接收前述材料的当日向决定该立项的领导报告办结情况。
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书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经决定该立项的领导签字同意,由负责部门退回承办部门重新撰写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书或重新办理督查督办事项。需要由其他部门继续办理或重新办理的,应当重新立项。
第十二条 负责部门对部分已经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适时开展复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负责部门在每年一月底前,按照违纪违法案件卷宗制作标准,将体现上一年度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情况的《督查督办立项审批表》《督查督办事项办结报告书》《督查督办工作台账》及其他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移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四条 负责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督察督办工作的知悉范围,办公室应当做好对已归档的督察督办相关材料的保管工作。如需查阅督查督办相关材料,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报立项的委领导审批后,到办公室登记查阅。
第十五条 各县(市)纪委监委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