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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信息公开

中共延边州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延边州纪委州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7-10 07:15:10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认真做好州纪委十一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参照《中共吉林省第十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纪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常委会在州纪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州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在省纪委监委和州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与州监察委员会会议一般合并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州纪委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讨论议题,依纪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州纪委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州监察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遇有党纪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并报书记决定。符合回避情形而本人未主动提出回避的,由常委会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审议议题,应当按照参会常委(委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决议,由主持人公布通过。


       第九条 常委(委员)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个人无权决定应当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


       第十条 常委会审议议题时应当全程录音,作出书面会议记录,并备案存档。常委秘书应当全程记录,参会的常委(委员)应当核对记录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常委会建立“第一议题”制度。召开常委会,首先要学习贯彻上一次常委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由州纪委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提交并汇报。


       第十二条 常委会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州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时间和内容,由书记确定。


       第十三条 常委会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常委(委员)每年应制定调查研究计划,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考察调研时,严格遵守调研纪律。


       第十五条 常委(委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州委具体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搞特殊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常委会负责召集并主持州纪委全体会议,组织落实省纪委监委和州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州纪委全体会议决议和决定,向州纪委全体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常委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的纪委与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对全州纪检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省纪委监委和州委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作出工作安排并监督检查。


       (二)讨论决定州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等问题。


       (三)需要改变县(市)纪委监委作出的经同级党委批准的案件处理决定的复查和处理。


       (四)县(市)纪委监委按照程序需要报州纪委监委批准的案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州纪委监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奖惩及调入调出等事项以及讨论需报请州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六)州纪委向州党代会以及州纪委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州纪委向省纪委监委、州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八)讨论决定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及重要部署。


       (九)审议大额资金收支事项。


       (十)审议应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常委会讨论事项(一)统称为落实类议题,(二)(三)(四)统称为案件类议题,(五)统称为人事类议题,(六)(七)(八)(九)(十)统称为事务类议题。


第三章  会议规程


       第十九条 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根据工作职责由委机关相关室(部)起草议题材料,填写《州纪委常委会议题呈报单》,报分管副书记审核同意后,送办公室汇总。


       (一)案件类议题须经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和书记签字审批。


       (二)人事类议题须经分管副书记、书记审核,经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后予以提交。


       县(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除外)、巡察办主要负责人任免提名事宜,原则上不安排州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直接提交常委会审议或常委传阅审签。


       (三)会议精神传达方面的议题视情况可书面传达。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议题(人事类议题除外)由提交部门在会议召开3天前按照格式要求印刷分送各位常委(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委(委员)在会前应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并准备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根据各部门提交的议题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书记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根据提交议题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具体时间由书记确定。办公室根据确定的时间及时通知常委(委员)参会。


       讨论案件的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下午召开。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召开的,可适当延期召开,但不得拖延至下一周。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审议案件类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审议人事类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时,提交议题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时间进行汇报,协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可补充发言,其他常委(委员)按照排序进行发言。


       审议案件类议题时,协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最后发言。


       审议人事类议题时,委员只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审议案件类议题时,案件承办部门未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对该案件的审议。案件承办部门查清有关事实、情节,并经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书记同意后重新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审议案件类议题时,常委秘书要将每个案件的讨论情况记录在案,有不同意见的也要记录说明。

 

       参会的常委(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常委秘书将会议记录交给案件承办部门装入卷宗。


第四章  会议列席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实行会议列席制度。根据讨论议题需要,议题提交部门建议会议列席部门,由秘书长确定。


       第二十九条 讨论落实类和事务类议题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固定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固定列席部门为办公室、调研法规室、宣传部。


       第三十条 审议案件类议题时,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


       涉及专项整治、问责等方面案件,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列席。


       需要对外公布信息的案件,宣传部负责人列席。


       涉及以案促改的案件,党风政风监督室、调研法规室和相关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列席。


       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汇报案件时,审理室负责人列席。


       审理室汇报案件时,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负责人或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类议题时,除汇报人以外不安排列席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对讨论的案件或者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实行候会制度,汇报人按照会议安排的顺序依次候会。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有特殊情况的,可通过常委会秘书接洽、转告。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实行严格的请假制度。除紧急情况以外,缺席会议的副书记、常委(委员)应当至少在召开会议的前一天向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请假,并告知秘书长。召开会议时,秘书长将请假情况书面报告会议主持人,并由主持人签字后留存备案。


       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列席会议时,除紧急情况以外,应当至少在召开会议的前一天向秘书长请假。


       第三十六条 参会人员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会场。


       第三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故意或者过失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纪律、法律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常委会召开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参会人员一律不得私自携带手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进入会场。


       第四十条 常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对常委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在常委会内部提出,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四十一条 常委(委员)代表州纪委发表讲话、文章、接受采访以及参与其他重要活动的,必须事先经书记、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常委(委员)到外地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书记报告。


第六章  会议落实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各相关部门要做好贯彻落实,坚决执行到位,协管常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应当做好推动落实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讨论通过需要正式印发的文件,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书记审定签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