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汪清信息公开

汪清信息公开

汪清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来源:汪清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9-28 13:03:38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定,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管理,对委机关请销假制度作出规定。


       第二条     病假、事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第三条     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通过其他方式请假的,事后须补办手续。请假审批表报送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    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各部(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的,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主管副书记批准;县监委委员、纪委常委、副书记请假由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2、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各部(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2天的,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超过2天以上的,由主管副书记批准。


       第五条     县监委委员、纪委常委、副书记及主要领导同志请假或到县域外培训、参会超过3个工作日,由组织部将情况报送县委组织部和两办。


       第六条     请假期满后,要按时回单位工作。遇特殊情况,一时难以返回需申请续假的,经同意后方可续假。请假期满或提前工作,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续假的,销假时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超假原因及天数)。


       第七条     请假实行请假审批制度。根据请假时限对应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原则上不得越级审批。临时外出要及时填写临时外出登记表。请假条保留一年。


       第八条     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的,由部(室)负责人代理完成请假手续。请假条由组织部负责设计、印制、管理。


       第九条     巡察机构、派驻(出)机构和机关挂职、抽调人员遵照执行,街道、乡镇纪检干部在联办组工作期间遵照执行。


       第十条     病事假期间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工作纪律教育与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    对于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不超过三次的,给予警告批评处理,超过三次以上的,列入年终考核中,取消其年终一切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