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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来源:汪清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19 12:35:58 分享至新浪微博
一、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1、对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本县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应当由县纪委监委受理的不服党纪政务处理或者处分以及其他与处理或者处分事项有关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县内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
1、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信访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系统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四、告知事项
(一)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焦,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书写举报材料
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内容具体、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格式上,举报材料一般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开头应写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政治面貌。正文要尽可能写明被举报人违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如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知情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列明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对于被举报人涉及多项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分项逐条叙述。结尾要写出向其他部门的反映过程和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的具体要求,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
有多个被反映人且问题不交叉的,应分别反映,举报材料一人一件。
五、工作流程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拆封、装订、分送;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来访的,热情文明接待,主动引导到信访接待场所,告知相应事项。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并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在收到检举控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受理情况。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