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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信息公开

中共和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和龙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1-11 14:51:15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20]4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纪、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系监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避免不区分人员身份和职务职级“整体打包”征求意见、短期内就同一人员的同一事项重复征求意见、同一单位不同部门就同一人员多头征求意见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审查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对其党风廉政意见情况的回复。

       (一)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事项;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等换届事项;

       (三)领导干部辞去公职事项;

       (四)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事项,以及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州、市党委、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以及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领导干部配偶(或子女)因私出国(境)审批事项;

       (六)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央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其他事项;

       (七)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内(党组)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相关部门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应提前向纪检监察机关正式发函(详见:附件1“关于征求XXX等同志党风廉政意见的函”),并列明审查事由、被审查人员名单、个人信息及职务(职级)等内容,按以下3种方式分级分类审查。

       (一)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接收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的来函申请;

       (二)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接收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评先选优、出国(境)审批等事项的来函申请;

       (三)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或各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接收乡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来函申请。

       第六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函部门对来函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事项、人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来函中是否列明征求意见的事由、依据、人员信息是否准确、使用意向是否明确等内容进行初审。

       (二)收函部门经初步审核后,将审查事项、人员名单分别向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以及联系监督被审查人员所在单位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详见:附件2“中共和龙市纪委监委党风廉政意见会审单”);

       (三)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以及联系监督被审查人员所在单位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接到审查人员名单后,对涉及审查对象的信访件、问题线索、查核办理情况、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情况及处分影响期时限进行认真审核,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写出明确结论后交纪检监察机关收函部门汇总(详见:附件3“中共和龙市纪委监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

       (四)收函部门根据各室提供的审查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要按照实事求是、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内外有别的要求出具党风廉政意见,一般不对外提供正在办理问题线索情况,对于确需提供正在办理情况的,需稳妥把握,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或收函部门加盖公章,书面复函征求意见部门。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回复内容

       第七条 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党风廉政审查意见,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对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事项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由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对乡科级领导干部评先选优、出国(境)审批等事项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由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审批;

       (三)对乡科级以下人员回复党风廉政意见,由相关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或乡镇(街道)纪(工)委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党风廉政意见参照以下5项内容回复。

       (一)未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

       (二)未收到涉及审查对象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涉及审查对象问题线索,正在核查中;

       (四)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给予组织处理,且已过影响期限;

       (五)已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予以组织处理,未过影响期限。

       此外,对其他特殊情况,应如实说明,个别处理。

       第九条  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各派驻(派出)机构、委内各纪检监察室要提高线索处置效率,加快消化存量问题线索,尤其要加强对关键岗位和可能进一步提拔使用人员问题线索的研判处置,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前瞻性。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委领导报告,提高问题研判实效性,防止久拖不回。同时,按照廉政档案有关要求,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的分类、保管、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要加强与市委组织部日常沟通联系,建立大批量征求意见提前沟通工作机制,确保预留合理时间,进一步提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其他公职人员的廉政回复意见,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