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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纪委监委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来源:和龙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8 10:34:24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督查督办工作,更加有力地推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提高相关工作质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范围包括:
(一)上级纪委监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纪委常委会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市纪委监委重要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批示、交办或者授权开展的督查督办事项。
(五)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专项监督的督察督办工作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其他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根据委领导签批要求,将领导签批后的《市纪委监委文件处理单》(以下简称《文件处理单》)及相关材料交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在《文件处理单》中“承办部门负责人及领取时间”处签字确认。督办部门留存后按要求时限填写完成情况,并当日向签批此件领导汇报。
第五条 督办部门建立《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第六条 督办部门应当掌握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对办结时限内逾期未报告的,应当及时催办,如实记入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
第七条 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时限内办结督办事项。
对情况较为复杂、落实所需时间较长的,承办部门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对事项紧急、委领导急需了解情况的,可直接向委领导报告办理结果,事后到办公室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办结时限内完成的事项,则向督办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将情况告知办公室。
第八条 同一督查督办事项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事宜,并按时间节点及时报告督办部门。
第九条 督查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每周一向督办部门报送办理情况。办结督查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向督办部门提交督查督办事项办结相关材料。督办部门在接收前述材料的当日向签批此件领导报告办结情况。
第十条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经签批此件领导签字同意,由督办部门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督查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 督办部门对部分已经办结的督查督办事项,可以通过回访等方式适时开展复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督办部门在每年一月底前,按照违纪违法案件卷宗制作标准,将体现上一年度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工作情况的《市纪委监委文件处理单》及《督查督办事项登记台账》及其他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移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三条 督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督察督办工作的知悉范围,办公室应当做好对已归档的督察督办相关材料的保管工作。如需查阅督查督办相关材料,应当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呈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到办公室登记查阅。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