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珲春信息公开

珲春信息公开

珲春市纪委监委发文工作制度

来源:珲春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26 16:56:27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条  适用范围。以市纪委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正式公文字号印发的公文,按照“一个口子出”的原则,统一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其中,案件类由相关承办部门负责。


      第二条  发文办理流程。承办部门发文应填写办公室统一制发拟文处理签并按以下顺序办理:承办部门起草并校核→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委领导签发→办公室编号印发。


      第三条  起草。正确使用文种,遵守行文规则,符合规定格式,且严格执行精简文件要求,不随意发文。


      第四条  校核。公文起草过程中,应由承办部门的拟稿人、核稿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起草公文进行校核并在拟文笺上签字。公文印发前需经过承办部门全面校审,委机关各部门不得未经委办公室审核自行报送或印发正式公文(涉及案件类公文除外)。


      第五条  登记印发。办公室对已经领导审签的文稿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有:发文时间、文号、文件标题、主送机关、拟文部门。登记前,应仔细检查领导签发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版式格式标注的项目有无遗漏和差错,附件是否齐全,办文程序是否正确。登记完成后排版印制,印制完毕待发的文件,再次由拟稿部门完成校对工作。


      第六条  分发。以市纪委监委名义呈报省纪委监委、州纪委监委、市委、市政府等主要领导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报送并跟踪文件办理情况。其他普发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分发,案件、人事任免类公文由拟文部门分发,并做好登记。机要文件当面领取的要做好登记,需要邮寄的交办公室统一机要寄发。


      第七条  归档。文件发出后,办公室应将领导批示、文件底稿和正式文件以及其他必须归档的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