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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纪委监委公车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珲春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3-17 12:48:59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条 为加强珲春市纪委监委公务车辆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节约经费支出,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珲春市纪委监委公务车辆。
第三条 珲春市纪委监委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第四条 坚持“工作第一、办案为重、先急后缓”的工作原则。办案用车,不受领导级别限制。
第五条 施行公务派车制度。普通干部在州内执行公务,原则上两人以上可派车;市内执行公务接待可派车;除市内执行紧急任务或远距离公务外,原则上不派车。
第六条 公务用车,需使用钉钉申请,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依次审批后,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派车。用车审批通过后,须及时告知办公室并在登记簿上登记用车信息(含:车牌号码、公务目的地、取车时间、驾驶证姓名)。车辆使用后,驾驶员须再次登记用车信息(含:已行驶公里数、剩余燃油量、停放位置)。节假日公务用车、长途用车须提前一天上报经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七条 禁止公车私用。驾驶员私自驾车、用车的,情节轻微的委内通报,并由当事人做检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每日下班前,公务车辆必须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公车停放处,钥匙交还办公室统一管理。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向办公室说明理由。如因停放他处造成车辆被盗、破损或其他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车辆损失的实际价值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不算在个人赔偿之内)。
第九条 车辆实行专人保养责任制。每行驶5000公里保养1次。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办公室负责安排维修。
第十条 车辆外出遇有故障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及主管领导报告,不得擅自维修。
第十一条 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加油,统一使用油卡。严禁驾驶员使用现金加油,如自行加油产生费用由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驾驶员(用车部门)使用车辆时,应适时与办公室联系清洗车辆,须始终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三条 车辆启动后应先观察仪表台是否报有故障灯,车辆存在故障情况下应立即与办公室沟通。长途行驶前,务必提前到指定维修厂检查发动机、油、水、轮胎。下车后,及时查看车门车窗是否上锁。车内装有GPS定位收发装置,严禁擅自移动或断电。
第十四条 驾驶员(用车部门)出车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要及时报办公室。一般事故以上,必须及时报告分管副书记。交通违章处理一律由驾使员(用车部门)本人(本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