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珲春信息公开

珲春信息公开

珲春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来源:珲春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5-09 14:36:05    分享至新浪微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干部队伍管理,规范请销假行为,保持良好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纪委、市监委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年休假。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参加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时间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或军转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作年限符合年休假规定,上半年到岗者,可以享受当年年休假;下半年到岗者,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分两次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事假。对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人员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

        当年没有休年休假的应先请年休假,再请事假,请事假先抵扣年休假,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当年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病假。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凭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履行病假审批手续。无诊断书、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在病假准许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病愈后能够坚持正常上班而又

未上班的,开虚假诊断骗取病休的,一经查实,均按旷工处理。

        除工伤外,以下人员当年不能再享受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全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或以上,全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婚假及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享受婚假及产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享受婚假15天。
 
        女方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并可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

产假至一年。

        配偶生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第七条 丧假。对近亲属去世的人员,参照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假期。

        第八条 一般人员请假。1日以内,由各室组负责人批准;1日至3日以内由各室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3日以上(含3日)由各室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室组负责人请假。1日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日以上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由本人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备案登记。1日以上请假原则上必须由请假人填写相应请假审批表,按规定逐级审批后,由请假人或室组负责人交组织部备案登记,不得越级请假和越权批假,不得口头请假、电话请假或托人捎话请假。

        第十一条 销假。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员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组织部销假。

        第十二条 年休假当年因工作需要全部未休,年度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事假年累计超过20日,或病假年累计超过30日的,或事、病假年累计超过30日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工伤除外。

        第十四条 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即自行脱岗,或请假后拒不履行销假手续的,脱岗时间及逾期未销假时间视为旷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旷工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即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