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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敦化市纪委监委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敦化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28 12:13:50 分享至新浪微博
为进一步规范日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差旅费
根据敦化市财政局关于《敦化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对差旅费报销规定如下:
敦化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延边州州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城乡通勤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各部门、各乡镇人员出差到村屯,首先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交通无法满足公出活动时,可给予出差人员适当交通补助费,补助标准:5公里以上的一次补助20元、20公里以上一次补助40元。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以下标准包干使用:
(一)出差人员市外省内办理公务,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到省外办理公务的伙食补助标准参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到乡镇、村屯或市内办理公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三)出差人员到乡镇、村屯或市内办理公务,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原住地就餐、自行用餐的,可发给误餐补助30元。
(四)出差人员到乡镇、村屯或市内办理公务,必须住宿的,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在市外办理公务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乡镇出差人员在市内办理公务按每人每天15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
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
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后附差旅审批单)。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敦化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敦化市财政局《敦化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敦财行字[1997]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
(1)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程序。由主办会议的科室填写会议预(决)算审批表,必须列明会议时间、时间安排,参会人数、费用标准等相关要素,经办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对于没有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支出,不予报销。
(2)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三、培训费
(1)经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办自行组织安排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经办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其学习培训费用根据组织单位提供的文件要求或相关规定按财务“审批手续”予以办理报销。
(2)培训费开支范围。培训费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四、接待费
(1)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主任审签。接待费申请报综合科,由综合科根据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接待费支出。
(2)根据《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文件精神,接待费不能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的规定,控制接待费开支,各科室接待对口单位,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标准是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不负责安排住宿。公务活动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未经批准安排接待一律不予报销。
五、车辆运行维护费
(1)为了保证公务用车的安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车辆管理人员应对每台车建立维修、事故登记记录薄,以便管理。
(2)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